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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巨商受委托人委托,分别就第12类“昌盛”、第6类“METALIFE”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以上两个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撤三申请,将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推动商标真实使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消费者权益,巨商集团提供专业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欢迎咨询。


知识产权保护在维护品牌识别与独特性、品牌形象与信誉、促进品牌增值与商业化、提升市场竞争力以及降低经营风险等多个方面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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