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那么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有什么区别的?
1、认定部门不同;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认定的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种商标类型。著名商标,一般是指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有知名度的商标。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而著名商标只需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保护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宣传上。
5、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来源:网络
版权: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本公众号无法鉴别所有转载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后台联系我们,议定合作或删除。